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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外地中药饮片销售企业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6-30 稿件来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字体调整:  浏览次数:
  根据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中药饮片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苏食药监市【2008】299号)精神,为规范我市中药饮片市场,确保中药饮片质量安全,经研究,决定实行中药饮片销售企业登记制度。现将有关登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申请材料应使用A4规格纸打印,提供的材料(除原件外)均应加盖企业公章,并按照申请材料目录的顺序装订成册,报送一份;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应当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身份证号码,并加盖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名。
镇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外地中药饮片的销售人员进行诚信情况登记。对违法开展业务的销售人员,除依法处理外,另将其违法行为记录于诚信档案;对销售假劣中药饮片负有直接责任或连带责任的相关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将一并记入诚信档案;信誉情况将适时在本局网站上进行公布。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对药品批发企业和医疗机构日常监管、GSP认证、规范药房认定及跟踪检查中,应加强对外地中药饮片生产、销售企业的资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未按本规定上报登记的单位,应责令其限期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采取加强监管频次、加大抽验力度等措施,对发现不合格中药饮片和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依法从严查处。
                                         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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