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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4-13 稿件来源: 字体调整:  浏览次数:

  镇食药监办〔201051

   

市局机关各处室,市药检所:

  现将《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

  

  

  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提升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精神,打造全省“办事效率最高、收费标准最低、服务态度最好”的发展环境,服务创业型城市建设,切实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和医药产业发展,根据《镇江市2010年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要点》,结合我局实际,现制定2010年我局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工作意见:

  一、进一步推进行政效能建设。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提升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推进效能建设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根据新的“三定”方案,修订完善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进一步明晰岗位责任,明确工作标准和问责办法。围绕打造“食品药品安全年”、“医药产业振兴年”、“体制职能调整年”、“基础设施建设年”和“全员素质提升年”的工作目标,深入开展“打造‘三型’机关,服务跨越发展”主题实践活动,针对群众反映的食品药品安全方面的突出问题,切实转变观念、转变作风,创新工作举措,进一步提升行政效能。

  二、进一步提升行政审批效率。行政服务处要以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为依据,按照在全省“审批事项最少、即办件比例最高、承诺件办理时限最低”的原则,进行清理,最大限度地精简、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压减承诺件办理时限,4月底前要将清理调整后的审批事项、即办事项、承诺件办理时限报市政府法制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审定备案后统一对外公开,并全部纳入权力阳光运行系统。在行政审批中,要严格执行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事项和联合审批的规定要求。

  三、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规划财务等相关处室要对现行的收费事项进行清理,要严格执行涉企收费的各项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企业拉赞助、拉捐款,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不得向企业摊派不合理费用,不得利用审批、年检等职权向企业搭车收费,对符合政策的收费事项,要按照“收费标准全省最低”的原则进行调整,4月底前要将清理调整后的收费事项对外公布并实施。行政服务处要建立收费明白单制度,在服务对象申报时,要将项目办理过程中涉及的收费项目、标准等,通过“明白单”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

  四、实行项目报批VIP服务。对需报省级以上部门审批的项目,要实行代办服务,并公开承诺代办时限。对大项目实行个性化服务,为企业编写项目报批服务指南,详细告知企业报批每个环节所需要的申报材料、报批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及注意事项。对创业型项目实行保姆式服务,行政服务处要明确专门人员为创业人员提供审批、咨询等方面的服务,实行有事必办、见事就办。

  五、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局机关和市药品检验所工作人员要以“服务态度全省最好”的标准,接待每一位办事群众,服务每一个办理事项,做到“微笑服务”,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与办事人员发生争执、纠纷。严肃工作纪律,严禁接待服务对象时处理其他事务。严格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对所办事项的申报材料、注意事项要一次性明确告知到位。

  六、健全完善电子政务和电子监察系统。政策法规处负责将经过确认的权力事项,按规定的要求纳入电子政务系统运作,不得“体外循环”。药品稽查处对现场实施简易行政处罚后,要在3日内补录上网。监察室要按照市纪委的部署,积极推进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对电子监察系统预警、报警的事项要及时处理和反馈,要加强行政权力运行情况常态化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纠正“体外循环”和未按要求录入相关数据的行为,保证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全覆盖,电子监察数据真实有效。

  七、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挂钩帮扶联系点制度,积极推进我市新医药产业发展。认真落实《2010年振兴镇江医药产业实施方案》,局领导班子成员要经常带队深入挂钩帮扶联系点,加强调查研究,帮助企业解决项目建设、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确保振兴地方医药产业工作取得实效。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建立领导干部下基层工作制度,全面掌握基层服务状况和窗口工作流程,不断优化和简化办事程序。各相关职能处室要建立局领导到基层工作台帐,如实记载工作情况和工作成效。

  八、加大督查问责力度。监察室要会同有关处室采取行政执法案例抽查、明察暗访等形式,对提升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相关规定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执行力不强、未认真履行职能、推诿扯皮、效率低下、违反相关规定、严重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责任人和被投诉查实的责任人,严格按照《工作问责办法》进行问责并依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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