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食药监政〔2010〕82号
市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镇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权力阳光运行电子政务系统网上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日
镇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权力阳光运行电子政务系统网上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权力阳光运行电子政务系统网上运行的管理,保障系统运行流畅、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权力阳光运行电子政务系统网上运行应遵循规范、及时、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本局网络系统硬件的配置和维护,指定专人为该系统管理员,对使用该系统的人员进行登记录入,并分配其使用权限。
第四条 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该系统运行所需的有关数据的采集、修改、上报。负责与市政府权力阳光运行办公室沟通联系,对系统中有关程序及流程运行,结合我局实际情况提出修改、补充建议,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后,提交市政府权力阳光运行办公室处理,修改流程模块或相关程序,以提高系统运行的易操作性、规范性和工作效率。
第五条 局监察室负责督促该系统运行工作。监督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处室遵照规范、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在终端上操作运行该系统。对监督中发现的提醒、报警等问题及时通知有关处室,督促其进行针对性解决。
第六条 参与该系统操作运行或监督管理人员应每天登录该系统,及时处理该系统运行的流转操作,操作后应口头或电话通知下一流程的操作人,以防延时操作,提高工作时效。
第七条 所有该系统操作人员或监督管理人员应及时修改登录密码,注意保管并保密,应在各自权限内规范操作,正确运行该系统。对系统登录运行后产生的数据资料应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向社会公开。不得冒用他人用户名及密码登录、操作该系统。严禁在该系统上恶意操作。
第八条 对在系统运行中输入错误的数据、延迟处理流程、恶意操作的人员,依据情况给予批评,严重者追究责任,酌情予以行政处分。
第九条 操作行政许可事项电子政务系统,执行市行政服务中心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由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