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食药监办〔2010〕91号
市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镇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计划生育及独生子女医疗费报销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镇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计划生育
及独生子女医疗费报销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镇江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局工会每年组织一次全体职工体检,并同时为育龄妇女进行妇女病检查。
第三条 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系初婚)的为晚婚。对晚婚的,延长婚假12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第四条 法定产假为90天。已婚女职工年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行剖腹产的,延长女方产假15天。
第五条 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给假30天;3至7个月流产的给假42天;7个月以上流产的给假90天。
第六条 产时上环、平产3个月内上环、剖腹产6个月内上环,给假5天。
第七条 自愿生一个孩子,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落实节育措施后,发生非正常怀孕,进行流产手术的,给假30天。
第八条 因生育休假的,由工会负责探望慰问,给予慰问金1000元;因第七条所规定情形而休假的,由工会负责探望慰问,给予慰问金600元;未采取节育措施进行流产手术的,不得领取慰问金。
第九条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从领证之年起至孩子14周岁止,每年各领取不少于10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第十条 第一次生育的女职工,顺产报销2600元,剖腹产报销4200元。
第十一条 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自领证之年起独生子女的入托、入园的管理费以及18周岁以前的医药费按以下规定报销:
(一)独生子女的入托、入园的管理费按每人每年800元结算。
(二)独生子女医疗费按每人每年核定400元结算。低于核定标准的按实际金额报销,超过部分实行年度内分段按比例负担办法:401至5000元个人支付10%,5001至10000元个人支付5%,10000以上个人支付3%。报销时需提供独生子女病历证明。
(三)独生子女父母双方都有单位的(包括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双年份在本单位报销独生子女医药费,单年份在本单位报销独生子女入托、入园的管理费。
(四)配偶是城镇失业人员、无业人员、无工作单位的在校学生(含研究生)和正在服刑、劳教的人员,可全部报销。
(五)丧偶或离婚后未再婚并抚养子女的,可全部报销。
(六)配偶在部队的,可全部报销(部队一方如有照顾待遇的,应扣除已享受的待遇部分后再予报销)。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镇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并根据施行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