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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局进一步加强特殊药品销售管理
发布时间:2011-09-08 稿件来源: 字体调整:  浏览次数:

  一是明确特殊药品销售范围。对完全由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站)等医疗机构,严格按《江苏省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常用和急救药品目录(2003修订版)》销售药品。二是强化特殊药品销售审核放行责任制。要求各特殊药品经营企业明确本企业经销的特殊药品,建立特殊药品审核后放行销售制度,并指定放行销售责任人,对销售数量较大的特殊药品,需由责任人签字后方可销售。三是建立药品经营企业特殊药品审核放行责任人备案制度。要求特殊药品经营企业法人、审核放行责任人签订承诺书,明确特殊药品销售管理责任,确保特殊药品在合法渠道内流通,防止流弊事件发生。

                        201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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