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药品广告违反《药品管理法》有关药品广告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并由发给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一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Copyright 2007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禁止转载或建立镜像 江苏省镇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地址: 江苏省镇江市东吴路69号 联系电话:0511-88832244 邮编:212008 苏ICP备05075990号 许可证号:729021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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